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廉洁履职,现将3起破坏营商环境问题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佳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干部尚爱光未按照借款合同时间履行还款义务的问题。2013年和2014年尚爱光先后两次向苗某某借款50万元,借款后尚爱光没有按照借款合同向苗某某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10月,尚爱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佳县刘家山便民服务中心干部李刘飞未按照协议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的问题。2016年李刘飞向屈某某贷款38万元,李刘飞未按约定给屈永永偿还本息。经佳县人民法院调解后,李刘飞仍未能按照还款协议规定时间给屈某某偿还本息,直到2020年李刘飞与屈永永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李刘飞以工资向屈某某进行支付借款本息。2021年10月,李刘飞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三、佳县峪口便民服务中心干部杜庆强未按照约定偿还贷款的问题。2013年杜庆强向任某某贷款50万元,未按照约定给任某某偿还本金及利息。2015年被诉至法院后,杜庆强未能履行调解协议。2016年任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冻结杜庆强的工资卡账户余额用于给任某某偿还本金及利息。2021年12月,杜庆强受到政务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