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纪委监委各项工作有序运转,根据《佳县财政供养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佳办字〔2013〕6号)、《佳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管理补充规定(试行)》(佳办字〔201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纪委监委干部管理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请销假是指干部因公或因私外出离开佳县,或因特殊原因虽未外出但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二条 适用范围:县纪委监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和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纪委书记。
第三条 审批备案权限和程序:纪委监委机关干部请假,需如实填写《佳县纪委监委干部请销假审批备案表》。
(一)县纪委副书记、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办公室主任请假由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批。
(二)县纪委监委机关各室(部)负责人请假七天以下(包含七天)经协管常委、分管副书记同意后,由书记审批。请假必须要报县纪委办公室备案,返回当天要通过当面或电话、短信方式向县纪委办公室销假。
(三)县纪委监委机关各室(部)科级及以下请假三天以下(包含三天),由各室(部)负责人审批;请假三天以上七天以下(含七天),经各室(部)负责人、协管常委同意后,由主管副书记审批,主管副书记因事不能审批的由协管常委负责审批。以上请假必须要报县纪委办公室备案,返回当天要通过当面或电话、短信方式向县纪委办公室销假。
(四)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纪委书记离开工作地出差、出访、休假、学习一天以上(参加县委、县政府会议和活动除外),除按照县管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外,三天以上还须通过书面或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县纪委监委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报告,同时向县纪委办公室报备。
若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上班需请假的干部,还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四条 因公、因私不能参加相关会议的,须向会议召集人及组织单位说明情况,履行请假程序,经同意后,方可安排别人代替参加或缺席。
第五条 请假应逐级审批。原则上,要事前两天履行请假手续,如遇特殊、紧急情况,经上述领导同意外出的,事后必须及时补办请销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六条 请假获准后,须将本单位工作或本人分管的工作妥善安排后方可离开岗位,外出期间要保持联络畅通。
第七条 干部请销假情况是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纪委监委机关科级及以下干部请销假情况每季度汇总一次。一年内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或事假15天以上不满30天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病假累计6个月以上或事假累计30天以上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同时取消年终奖。
第八条 纪检监察干部应当履行“执纪者必先守纪”的原则,对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请销假的干部,进行提醒或诫勉谈话;对连续旷工5天以内或累计10天以内的,进行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对连续旷工5天以上或累计10天以上的,严格按照《佳县财政供养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佳县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干部带薪年休假的审批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制度和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