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县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保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1-22 09:46:48  来源:佳县纪委监委  作者:   访问次数:

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结合佳县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涉密文件保密要求

(一)严格涉密文件资料的存放、保管、报送与清理措施。凡是收到的涉密文件资料,一律分类登记,并根据文件规定知悉范围作出恰当的呈送处理,文件处理完毕后,要及时办理归档手续。

(二)涉密文件资料借阅时,应妥善保管,严格执行登记、保密和归还手续,涉密文件资料一律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

(三)涉密文件资料报送时,要通过纪检监察内网报送。拟定保密文件时,在酝酿、讨论、起草、修改、定稿过程中要严守保密规定,做到内容不外传,草稿不乱放,并确定印发范围及印制份数。清理文件、处理废纸,要严格检查,不得随手丢弃,防止泄密。

(四)包含有重要内容的录音、录像带,应按规定保管,不得随意扩大传播范围,不得自行转录。凡不准翻印的涉密文件资料,不得翻印、复制或摘抄。复印涉密文件资料必须请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并将复印件按原件要求管理。

(五)涉密文件资料严禁外出携带,如因工作需要,要经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准,安全保管,及时归还,严防丢失。

二、信访举报保密要求

(一)信访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信访工作保密规定和纪律要求,进一步强化保密意识,严禁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二)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不泄密、不扩散、不随意谈论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三)对检举控告类信访件,不得转给被反映单位和个人。对不宜转原件的,只转摘抄件,且不宜公开反映人的姓名。

(四)凡接受、转办、移送的信访材料均应逐件登记,做到不扣、不压、不拖,不得丢失、损坏,不准随意乱放,不准无关人员阅看。凡注明收件人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的信件,要及时呈送,其他人员不得私拆和扣压。

(五)凡作为密件管理的信访件,不得在办公桌上存放,也不得在非办公地点阅处。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需2人以上并经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同意。

(六)信访工作人员对不需要涉及的信访举报问题,要做到不问、不看、不说。

(七)严禁在家庭、外出工作、公共场所、私人电话中,向亲友、同事等无关人员谈论信访举报件问题。

三、涉密设备保密要求

(一)禁止在涉密计算机和纪检监察内网计算机上接入手机、相机、私人U盘等外接设备。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上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二)涉密计算机和纪检监察内网计算机禁止连接访问互联网。

(三)涉密计算机、纪检监察内网计算机和其他涉密设备要指定专人管理,不得泄露密码等信息。

四、审查调查保密要求

(一)办案人员不得私自向他人透露举报人、证人的情况以及举报材料、证据材料、案件调查进展情况、调查组成员的态度、领导批示和研究案件情况的会议内容。

(二)审查调查人员要严格控制案件知悉范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

(三)汇报案情、传递审查调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不携带案件材料到公共场所或在办公室外阅办。

(四)对案件的通报,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个人在宣传报道中不经批准随意涉及案情。

(五)纪检监察机关相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对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