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县纪检监察干部“十不准”

发布时间:2020-01-22 09:33:32  来源:佳县纪委监委  作者:   访问次数:

为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受监督”的理念,提出以下“十不准”:

一、不准发表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言论,不得编造、散布和传播谣言;

二、不准利用职务职权之便或以纪检监察机关和领导名义为本人、亲友办私事、谋利益;

三、不准上班迟到早退,没有特殊原因不准以请假为由不参加集体学习,不准在工作时间串岗或从事上网玩游戏、玩微信、炒股、聊天、网购等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事情;

四、不准对群众诉求漠不关心、敷衍塞责,不准对待工作置身事外、照例应付;

五、不准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六、不准参与黄、赌、毒和封建迷信活动;

七、不准办人情案或利用职权替违纪违法者说情开脱;

八、不准到任何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私自借用有关单位的车辆、通信设备或办公用品;

九、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宴请及各种游玩、健身等活动,不准违反规定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品、有价证券、代币券、信用卡和其他贵重物品;

十、不准跑风漏气、泄露工作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