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微信公号我们都是纪检人,作者:郭豫。未经允许,禁止转载,违者追究法律责任。本文原题:《关于对失信被执党员定性量纪、条规适用、调查取证相关问题的建议》。欢迎原创稿件,采用就有奖励。【2017年度原创作品8】
为深入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精神,提高社会诚信水平,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强化对失信被执行党员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快速、高效办理失信被执行党员处分有关事宜,提出如下建议,请领导参考:
一、指导思想。诚信是党安身立命之根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纪律处分原则上不干预民事纠纷,但部分党员恶意逃避债务、逃避法院执行的行为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且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按照全面从严治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的总体要求,决定对有能力履行而通过转移、隐匿、赠与、损坏等手段恶意逃避执行的党员干部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二、实施目标。通过对恶意失信党员干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给恶意失信党员以警示,引导党员群众积极履行义务,践行诚信和谐核心价值,营造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
三、定性量纪。党员干部的恶意失信行为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情节较重的,以违反生活纪律定性量纪;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定性量纪。(无履行能力或情节较轻的失信行为,不宜以违纪论。如,无能力一次性履行,法院按月划扣工资的。)
四、适用条规。党员干部恶意失信,构成违纪的应当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党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处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调查取证程序。法院对被执行人失信的认定文书,不属于刑事责任追究的判决、裁定、决定等生效法律文书,亦不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等,不能直接作为纪委处分党员的依据。故纪委在办理此类问题线索时,应当调取法院据以认定被执行人失信的相关事实证明材料并与失信党员见面进行调查、核查。
在办理过程中,应当注意一下细节:
(一)法院移交线索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对失信党员的认定决定书;(应载明对失信人员的认定情况,包括法院依法查证的失信人员就业情况、子女入学、财产变动情况、资金流转等事项。)
2、据以执行的相关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
3、失信党员财产报告单;
4、失信党员就业信息;
5、失信党员购买现金价值保险情况;
6、失信党员自判决生效或立案执行以来的银行流水;
7、失信党员住房建设、购买、装修情况;
8、其他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失信的材料。
(上述情况的第3项至第8项是认定党员是否存在恶意失信的重要证据,且法院认定过程中已充分调查取证,可以在纪律处分中直接使用。)
(二)案管室接收线索时,应当对上述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查,尽可能多的收集材料。
(三)调查组应当将法院移交的相关材料与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充分见面核实,必要时需进行必要的调查,以查明党员是否存在恶意失信行为,并对失信党员的主观恶意程度、悔过表现、整改情况等进行核查。审查结束后,调查组需根据审查情况如实撰写调查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