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发布时间:2017-03-22 15:49:10  来源:  作者:   访问次数:

 

 

  基本案情

  张某,1956年3月生,中共党员,H市A局原局长。

  2016年2月,经H市委批准,H市纪委决定对张某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滥发奖金等涉嫌违纪线索进行核实。2月16日,应调查组要求,张某到市纪委接受审查谈话。其间,张某提出对其妻购买理财产品情况不了解、对单位相关账目不清楚,调查组同意其回去了解相关情况后,3天内携带相关材料到调查组继续接受谈话。2月20日,调查组联系张某,其自称因急事出差在外地,回来后将及时到调查组报到。3月15日,调查组再联系时,张某称其已办理退休手续,现在国外帮儿子带孩子,待回国后再联系调查组。此后,调查组多次催促,张某均以上述理由敷衍。直至9月,因签证到期,张某才回国继续接受组织审查。

  分析意见

  对张某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对抗组织审查行为,H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存在不同意见。有的同志认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党员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才予以追究纪律责任,该条例第五十七条是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专门条款,张某的行为不属于该条所规定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具体情形,不宜按该性质认定。有的同志认为,张某存在明显的不配合组织审查行为,属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对其行为应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认定。

  我们经研究认为,对党忠诚老实,是党章对党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党员的基本义务。2016年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指出,党员对党要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但实践中,个别党员干部在面对组织审查时,不能正确对待,有的消极抵触,有的则转移藏匿赃款赃物、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伪造销毁相关材料、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等等。

  为从严惩处此类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作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予以规范,其中将一些实践中常见的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归纳为4种具体表现形式:一是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二是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三是包庇同案人员;四是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同时,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又设置了兜底条款,即“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以应对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如组织相关涉案人外逃,打探案情等。

  本案中,张某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在党组织找其核实其涉嫌违纪问题时,虚言欺骗组织,以了解情况、应急出差、退休出国等为由,长时间逃避组织谈话,不配合组织审查,其行为严重违背了对党忠诚老实的基本义务,具有明显的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主观故意,应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予以认定。

  需要说明的是,作为一项兜底条款,对“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解释,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可以更加灵活地应对新情况、新问题,这也是这个条款的主要价值所在。但同时,作为党纪处分条例的一项规定,它也具有党纪条规的严肃性,实践中要注意避免过度扩大解释。比如本案中,如果张某2016年2月16日离开调查组后杳无音讯,调查组始终联系不上本人,无法判定其是否具有逃避组织审查的主观故意,在此情况下,不宜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认定;如果张某在接受组织谈话初期不如实交代问题,后经思想教育才承认其违纪问题,对此类情况,一般应作为态度问题予以反映,不宜认定为“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源自《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17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