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区分集体违纪和共同违纪

发布时间:2017-01-17 13:48:53  来源:  作者:   访问次数:

实务】如何准确区分集体违纪和共同违纪 | 20

2017-01-09 原创
 

来源:微信公号我们都是纪检人,作者:焦煤集团赵固二矿纪检监察室 韩志强 。未经允许,禁止转载,违者追究法律责任。欢迎原创稿件,采用就有奖励。【2017年度原创作品20】

一、基本案情

某国企下辖一个二级机构共有五名班子成员,分别是处长刘某、党委书记张某、纪委书记王某、两个副处长苗某和赵某,五人均为党员。2015年12月,为规范二级机构班子成员在内部食堂就餐事宜,该国企下发文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是二级机构班子成员在内部食堂就餐的,从就餐班子成员工资中扣除220元/月的就餐费用。2016年1月至10月,共从工资中扣除五名班子成员在内部食堂就餐费用11000元。文件下发后,该二级机构刘某、张某、王某、苗某和赵某五名班子成员集体开会研究,一致同意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五名班子成员每月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220元就餐费用。

会后,刘某、张某安排办公室主任徐某(党员)想办法给五名班子成员解决此项费用,徐某利用其分管内部食堂(该食堂为社会人员承包经营)结算的便利,每月给内部食堂虚开1100元的客饭就餐费用再由徐某从内部食堂取出返还给五名班子成员。自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徐某共给内部食堂虚开11000元的就餐费用并将11000元从内部食堂取出后按月返还给每个班子成员,五名班子成员每人共分得2200元。

在此过程中,徐某将通过虚开客饭就餐单方式解决此项费用问题向刘某、张某进行了汇报,其他三名班子成员之后也陆续了解到通过何种方式解决的此项费用,五名班子成员均未提出异议。对此,该二级机构其他人员均不知情。

二、对于刘某等人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五名班子成员经集体开会研究决定通过其它方式解决每月从班子成员工资中扣除的就餐费用,但会议并未研究决定通过何种方式解决该项费用,具体是刘某、张某安排徐某实施的,其他三名班子成员虽从中得利,但并未参与具体实施过程。刘某、张某、徐某三人构成共同违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张某、王某、苗某、赵某作为该二级机构班子成员,共同开会研究决定通过其它方式解决从工资中扣除的就餐费用。决策后虽是刘某、张某安排徐某具体实施,但刘某等五名班子成员作为决策者和受益者,且事后都知情是通过何种方式解决的此项费用,刘某及徐某等六人构成集体违纪。

此外,对于徐某违纪数额的认定也存在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在集体违纪行为中,徐某既不是为首者,也未参与决策,更未从中得利,只是参与了实施,不应以违纪行为的总数额1.1万元作为其个人违纪数额。

另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的违纪数额为1.1万元。理由是,徐某虽处于次要和从属地位,且其未得到任何物质利益,但其参与实施了侵占单位公款1.1万元的行为过程,应当以其参与实施的行为数额作为违纪数额。

三、分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的焦点有三个,一是刘某、张某、王某、苗某、赵某和徐某六人构成何种违纪行为;二是六人是共同违纪还是集体违纪;三是徐某的违纪数额如何认定。

刘某、张某、王某、苗某、赵某等五人作为决策者和受益者,徐某作为实施者,其六人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单位支付、报销的”违纪行为,属于集体违纪;同时,刘某等六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涉嫌刑法规定的贪污行为,虽未到刑法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应按《条例》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上述两种违纪行为应当数错并罚,合并处理。

另外,本案不宜认定为共同违纪行为。共同违纪是少数党员共同商议实施的行为。集体违纪是指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集体违纪主体必须是党组织的各级领导机构,如果是个别领导成员或少数领导成员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违犯党纪的行为,应由个人或少数人负责,不应当追究集体责任。违纪行为包括决策、实施等环节。

本案中的违纪行为是该二级机构班子成员集体商议决策而非刘某、张某个人作出的违纪决定,且集体决策在前,刘某、张某安排徐某实施在后。应认定为集体违纪行为。《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刘某、张某分别作为该二级机构行政负责人和党组织负责人,既参与了集体决策,又安排了具体实施,在集体违纪中起主要作用,作为为首者,违规所得应认定为2200元,但应按照违纪总数额1.1万元从重处分;纪委书记王某、两个副处长苗某和赵某违纪所得应认定为2200元,违纪总数额也应按1.1万元认定,但考虑三人在整个违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承担的党纪责任应轻于刘某和张某。

本案中,徐某虽未参与贪污行为的决策也未从中得到物质利益,但其直接参与实施了共同侵占1.1万元的行为,理应对1.1万元负责,故对于徐某违纪数额应以1.1万元认定。当然,鉴于徐某在集体违纪中所处地位、所起作用情况,在处理上可依纪从轻或减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