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佳县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
《佳县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佳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佳县县管科级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佳县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佳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佳县县管科级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佳县县委办公室 2016年9月9日
佳县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市委“三项机制”,激发全县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和《榆林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扶贫绩效考核、基层党建考核等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四条党政干部鼓励激励措施分别为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第五条评优评先方面。主要表现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和个人优秀等次的评定。
第六条 单位评优。参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单位,各类别根据综合得分排序按照35%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按得分排序未进入优秀等次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因党风廉政等被“一票否决”的,可以评为优秀等次,不占所在类别优秀名额:
(一)单位脱贫攻坚工作当年受到中省市表彰奖励或在全县脱贫攻坚工作年度考核中得分位居乡镇或部门第一名;
(二)单位党建工作当年受到中省市表彰奖励或在全县党建工作年度考核中得分位居乡镇或部门第一名;
(三)单位当年某项工作受到中省表彰奖励,在市考核县中为加分项目,且在县年度考核中得分排序不在本类别最后一名。
第七条 个人评优。分为单位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单位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或一般、单项工作成绩突出三种情形的干部个人评优。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个人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优秀等次得票率达到90%以上,党政主要领导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其他科级干部按照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被评为良好和一般等次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优秀等次得票率达到90%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受单位没有评优主要领导不能评优的限制:
1.所在单位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引资规模位于全县前三名的(不包括榆佳工业园区和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2.所在单位承担市考县指标任务,且在全市本系统综合考核中位于前三名的;
3.所在单位深化改革工作受到省市表彰的。
其他党政干部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优秀等次得票率达到90%以上,在本单位内根据得分排序按照18%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三)其他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情形:
1.当年被授予中省市“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的党组织负责人和被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党政干部;
2.受到中省表彰奖励的党政干部;
3.在我县红枣、旅游、工业三大产业中成绩突出,受到县委县政府通报表扬或研究成果获得中省认可的党政干部。
第八条 考核奖励方面:
(一)对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考核奖金。
(二)对在扶贫绩效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核发奖金。
(三)对在党建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划拨党建专项经费。
(四)县上获得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重点项目年度综合考核、招商引资考核等省市考核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发放给相关职能部门、乡镇。
以上奖金(经费)的核发由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除党建专项经费外,发放到单位的奖金,由本单位依据年度考核等次等分档次、差别化发放到人。
第九条选拔重用方面:
(一)拟提拔使用的党政干部,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须为称职以上等次,且一般要有一次优秀等次。
(二)本人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纳入后备干部队伍,优先作为提拔人选;乡镇、县直部门连续三年被评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党政主要领导优先推荐提拔,优先调整到重要职能部门任职,同时在单位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三)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乡镇党政正职和部门正职,优先推荐提拔,优先调整到重要职能部门任职;成绩突出的其他人员优先作为提拔、调整对象。
(四)年度基层党建综合考核连续两年全县排名前三位的,近三年党建创新工作受到过中省市领导肯定,并在中省市推广的党组织负责人,优先推荐提拔或调整到重要职能部门任职。
(五)对在改革创新、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中省表彰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调整使用。
(六)对在我县红枣、旅游、工业三大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党政干部优先作为提拔、调整对象。
第十条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县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县考核办具体负责,扶贫绩效考核由县扶贫办具体负责,招商引资考核由县招商局具体负责,深化改革考核由县委改革办负责,党的建设考核由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全县各县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商县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佳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调动干部改革创新、攻坚克难的积极性,支持保护干部恪尽职守、主动作为、善谋勇为、敢于担当,营造干事创业、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根据《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和《榆林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允许试错、宽容失误,严格程序、依纪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维护全局利益,依法履职、大胆推进,出现工作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责:
(一)为了搞“政绩工程”、“面子工程”,未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和民主决策程序,导致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利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明确违背政策要求的;
(四)因懒政怠政,履职不力,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同一工作、同一问题重复出现失误或错误的。
第六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按照谁问责向谁申请的原则,在责任追究调查阶段,由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书面容错申请。责任追究实施后,容错申请不予受理。
(二)审核受理。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接到容错申请后,应对照容错情形认真审核申请内容,对于符合容错情形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不予受理并给予解释或答复。
(三)调查核实。受理机关或部门受理容错申请后,应结合责任追究调查情况,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意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
(四)认定反馈。调查核实结束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机关或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明确认定结论。属于免责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属于减责的,应在处理意见中明确表述。对不符合容错情形的,不予免责或减责。
(五)结果备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应及时将认定结果相互抄送备案。
第七条 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被免责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评优评先不受影响;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二)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第九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于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反映失实的,要在一定范围内及时予以澄清。
(二)对确属被诬告的,要旗帜鲜明予以保护支持,并通过在被反映人单位或居住地,召开党员干部大会、群众代表座谈会、通报等适当形式,及时消除负面影响。
(三)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的,要坚决从严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
第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乡镇和县直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十一条 党内法规、行政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容错纠错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全县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商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佳县县管科级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和《榆林市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县管科级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推进县管科级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人岗相适、人尽其才,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县管科级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五条 推进县管科级干部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扶贫绩效考核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干部自身建设存在突出问题进行调整。
第六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乡镇和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
(三)系统内年度综合考核全市排名末位的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未完成年度扶贫工作任务的乡镇、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乡镇主要负责人;
(三)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乡镇、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本辖区生态资源问题突出,受到省、市通报批评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二)对本辖区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乡镇所辖境内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乡镇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二)县直部门分管行业领域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道路交通一年内累计发生8起以上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各类企业一年内累计发生2起(不含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三)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乡镇、相关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连续两年发生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乡镇、相关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第十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乡镇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县直部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二)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乡镇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基层党建工作不力、底子不清、问题突出,受到省、市通报批评1次或县委点名批评、约谈两次的乡镇党委、县直部门党建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年度基层党建综合考核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乡镇党委书记和县直部门党建负责人;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对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缺失,管辖范围内“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乡镇、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纪检工作负责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三类、四类等次的乡镇、县直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 干部自身管理存在突出问题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规矩意识淡薄,信谣传谣,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在干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经纪律审查、审计、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等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在领导班子中搞团团伙伙或者闹无原则纠纷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二)德行表现较差,群众不满意或不认可;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 县管党政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分析。各乡镇、县直部门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事件调查过程、责任认定情况、认定依据、问责追责建议等。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结合年度考核、信访举报等对问题综合分析。
(二)调查核实。针对各乡镇、县直部门的报告,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中要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和干部群众的意见。应注意有针对性地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意见。与干部本人谈话,听取其陈述意见。在全面调查基础上,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
(三)提出建议。县委组织部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建议应包括:调整原因、调查结果、调整方式等内容。
(四)组织决定。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谈话告知。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做好思想工作。
(六)信息备案。县委组织部对全县调整、问责干部建立备案信息库,便于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调整后的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商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