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纪发〔2015〕7号
关于清明节和“五一”期间严禁公车私用、
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行为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纪委,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清明节、“五一”将至,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现就清明节和“五一”期间廉洁过节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明和重申有关纪律要求
1、严禁违规使用公车或利用职务之便向下属和其他单位借用公车进行私人扫墓、祭祀、游玩、探亲访友等活动;严禁在祭奠中搞封建迷信活动;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节假日封存制度,清明节、“五一”期间,公车一律封存停用。
2、严禁使用公款到风景名胜区旅游;严禁在走亲访友、参观旅游期间接受公款宴请、公款住宿等。
3、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严禁出入私人会所。
4、严禁用公款为回乡探亲、祭祀扫墓的党员领导干部提供餐饮住宿等接待安排。
二、严格责任落实、确保廉洁过节
各乡镇党委、各部门党组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自觉遵守中省市县的各项规定;各乡镇纪委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制定节假日期间的检查方案,并对辖区内单位节假日期间公车私用、公款消费等情况开展明察暗访,确保廉洁过节。
三、加强监督检查、强化执纪问责
县纪委将组织人员对清明节、“五一”期间各乡镇各单位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顶风违纪的,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同时将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举报电话:0912-6721137
中共佳县纪委
2015年3月31日
抄送:市纪委、市监察局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