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同时,在2019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进以案促改”。以上规定对切实发挥问责的治本功能、解决以问责代替整改等问题具有重要作用。2019年以来,佳县纪委监委把运用好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作为落实执纪问责“后半篇文章”的重要举措。全年共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37份、监察建议书14份,在问责的同时,深入分析责任落实、监督管理、制度执行、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健全制度、完善管理、整改落实。
督促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对问责中发现的管理不严格、履职不认真等问题,及时向责任部门和单位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2019年7月,县纪委监委在办理店镇店头村支部书记有关案件时,发现店头村财务管理混乱、部分账务丢失,及时向店镇政府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建议其加强对村级账务的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应措施,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在办理该案件中,发现店镇党委党员档案管理不严格的问题,县纪委及时向店镇党委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建议其深入查找问题原因,并加以整改。
督查相关部门强化作风建设。对问责发现的纪律作风不严不实问题,以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的形式,及时督促责任部门和单位开展纪律作风整顿。2019年因人员脱岗问题向6个部门和单位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督促其深入开展纪律作风整顿,强化人员管理。2019年因公职人员不良贷款问题向6个部门和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要求督促相关人员尽快还款并作出相应处理。截至2019年底,佳县纪委监委协助佳县农商行清收公职人员不良贷款357万元,推动达成还款协议315万元,有效维护了政府公信力和公职人员正面形象。
督促相关部门做到防微杜渐。对工作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帮助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找准风险点,打好“预防针”。2019年因案件办理推进缓慢,在集体约谈的同时向6个乡镇党委、纪委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督促其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行“两个责任”,进一步强化干部队伍能力水平建设。
下一步,县纪委监委将持续推进推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常态化,进一步加强跟踪问效,坚决防止发生“一发了之”、整改“走过场”等现象,对整改打折扣、敷衍应付的将严肃追责问责,确保纪律检查、监察建议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切实发挥执纪问责标本兼治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