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规则》解读之七 问题线索的流转之旅

发布时间:2017-03-22 15:42:51  来源:  作者:   访问次数:

 

  线索处置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源头和基础,是必须跑好的“头一棒”。《工作规则》对此作出专章规定,通过规范线索管理和处置方式,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督制约,实现对问题线索的有效管控。那么,问题线索受理之后,在纪检机关内部是怎样流转的?哪些部门与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有着密切关系?让我们接着通过模拟案例,一探问题线索的流转之旅吧!

   

  “2月5日中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冬驾驶公车,参加市人社局副局长李夏为其儿子在光明大饭店举办的婚宴……”2月15日,某市纪委的“四风”举报一键通平台收到一件网络举报,时间、地点、人物、情节一应俱全,同时还附上了一张照片,上面是一辆公车牌照的小汽车,停在光明大饭店停车场。

 

  第一步:线索受理

  张冬和李夏都是中共党员,都属于市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其中张冬还是市委委员。从“四风”举报一键通平台后台看到这件举报后,市纪委信访室工作人员马上意识到,举报反映的问题非常重要。如果属实,张冬的行为就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顶风违纪。对于这样的“四风”问题,必须优先查处,体现越往后执纪越严。

  根据《工作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而这些信访举报既可以来自来信、来访,也可以来自电话和网络。市纪委信访室工作人员很快对信访举报件进行编号登记,并根据举报件内容,对张冬、李夏两人可能存在的违纪问题进行分类摘要,按程序报告信访室主任后,将举报件移送给案件监督管理室处理。

  信访举报是问题线索的一大来源,但不是唯一。在纪检机关内部,除信访部门外,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等都可能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在纪检机关外部,党委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也会向纪检机关移交相关问题线索。无论问题线索来自何处、由谁收到,千条线、万条线,最后都要统一归口到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这“一根针”。

  [名词解释]

  分类摘要——指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受理信访举报后,将信访反映问题综合归纳提炼,将反映党员干部的主要问题按照违反纪律的类别进行初步分类,并摘要录入信访举报管理系统。

  问题线索——即反映关于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的线索,过去通常叫案件线索。正如法院宣判前只能称某某“涉嫌犯罪”,纪检机关立案前的线索也不是案件线索,只能叫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这一称谓的改变,体现了纪检机关职能的转变,是对党章规定的回归。

 

  监督看点

  集中统一确保规范管理

  以前,来自不同渠道的问题线索分散在纪检机关的不同部门,有些纪检监察室甚至包揽了从受理到处置的全过程,存在监管上的风险和漏洞,出现了个别纪检干部私自留存、擅自处置问题线索甚至以案谋私问题。《工作规则》明确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要求承办部门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线索处置情况,同时在第五条规定,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不仅有利于形成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降低监督执纪权力过于集中的风险,也有利于纪检机关掌握所辖范围内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的整体情况,为监督执纪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第二步:集中管理

  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收到信访室移送的信访举报件后,立即将这一线索录入了纪律审查信息管理系统。案管室在提出分办意见后,报市纪委书记批准,按程序移送给联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市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市纪委二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这一问题线索,将之编号登记,纳入管理台账中。在问题线索接收、移送以及接下来处置的全过程中,所有经手人均在有关文件上签名,以便将来查有实据。

  监督看点

  全程留痕确保每个线索处于跟踪监督之中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全程登记备查……《工作规则》在线索处置中规定,各环节经手人员都要签名,实现全程留痕。如案例中关于问题线索的处理,不仅案管室进行详细登记,而且二室指定专人负责,编号纳入台账,各个环节都体现了落细落小。如此规定,可以防止问题线索在流转过程中走形变样甚至无故“消失”,确保每个线索都处于跟踪监督之中。这既是对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要求的落实,也体现了对纪检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第三步:分类处置

  市纪委二室在收到案管室移送来的问题线索后,马上召开会议对问题线索进行了集体研究。按照《工作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对问题线索要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此前的2月7日,二室已收到一件关于市人社局副局长李夏为其儿子大操大办婚宴的举报,在报经市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后,二室派人通过与李夏本人谈话、查阅有关账目等了解到,李夏在婚宴之前已经按规定就操办的标准和规模等向组织进行了报备,整个过程中没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也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宜认定违纪,故建议市纪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组组长对其谈话提醒。大家认为,此次线索反映的问题又涉及李夏,且有新的情况,应通过谈话方式对此进行进一步了解;而线索反映张冬驾驶公车参加婚宴的行为属于新问题,被群众举报,产生了不良影响,应对张冬违规使用公车问题初步核实。

  据此,二室提出了对二人问题线索的处置意见,制定了处置方案,决定由二室对李夏再次进行谈话,成立核查组对张冬问题进行初核,并按程序报分管的市纪委副书记和市纪委书记进行审批。张冬属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其采取初步核实方式需报市委书记批准。从接到问题线索到提出处置意见,二室总共花了3个工作日。

  [名词解释]

  暂存待查——指线索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时机、现有条件、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等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需要注意的是,《工作规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因此对确定暂存待查的线索,一旦条件成熟应立即开展核查工作。

  予以了结——指线索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没有可能开展核查工作而采取的线索处置方式。包括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已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的;以及被反映人已去世的等情况。比如,案例中举报涉及李夏的内容如无新的情况,就应当予以了结。

  监督看点

  以纪律为尺抓早抓小,减少存量

  纪委用纪律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守住纪律这条底线,就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及时处理,绝不能放任自流、养痈遗患。案例中市纪委收到涉及李夏新的情况反映后,决定立即开展谈话,就体现了这一要求。《工作规则》第十六条除规定线索处置方式外,还规定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这就要求纪检机关落实抓早抓小要求、减少问题存量。去年前11个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置问题线索61.5万件,同比增长41.8%,暂存线索件数大幅下降。

 

  

  第四步:分析研判

  这起有关“四风”问题的举报,引起了市纪委的高度重视。在中央三令五申的大背景下,竟然还有人敢顶风违纪。而从市纪委案管室掌握的情况看,这起举报不是个例,近来从各个渠道汇聚而来的有关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大办婚丧喜庆的问题线索有所抬头。

  市纪委常委会随即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案管室有关“四风”问题线索的综合情况汇报,对全市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进行分析研判,认为虽然整体上“四风”问题有所收敛,但仍有反弹回潮的可能。会议要求,反“四风”必须保持高压态势,对信访举报反映的张冬违规使用公车问题必须彻查,如属实则从严处理。同时,要抓住典型问题通报曝光,释放揪住“四风”不放、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

  监督看点

  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

  任何一个线索的处置都是政治,必须体现中央对当前形势的判断和任务要求。在线索处置方面,纪检机关既要对个体问题线索提出实事求是的处置意见,也要全面掌握所联系地区、部门或单位的情况,深入分析研判“森林”状况。对此《工作规则》第十五条提出,纪检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第十六条也提出,承办部门要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这就要求纪检机关在处置具体问题线索时,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不能满脑子都是一个个具体的线索和案件,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第五步:情况报告

  3月1日,又到了二室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的日子。二室工作人员小王将有关张冬、李夏二人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的所有材料进行归档,把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装入档案袋中,连同2月处置的其他问题线索进行汇总,及时向案管室进行了通报。案管室将2月的所有问题线索进行汇总,并一一核对每个线索的处置情况,向市纪委书记作了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鉴于张冬为市委委员,同时还是部门主要负责人,有关他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市纪委在向市委报告的同时,及时向省纪委作了报告。而关于李夏的问题线索,则不需要向省纪委报告。

  监督看点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监督执纪工作是严肃的政治工作,必须重程序、讲规矩,加强请示报告,不仅报告结果,也报告过程。《工作规则》在第九条明确要求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第十三条规定,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呼应了第三条中“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要求。这些规定既是组织原则,也是工作程序,更是一项基础性工作,需要扎实做好。(文中人名皆为虚拟)

 

源自《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17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