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 参与赌博活动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1-06 10:16:42  来源:  作者:   访问次数: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纪委、中组部《关于严肃查处党员和干部参与赌博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公职人员包括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赌博是指被公安机关认定或处罚的赌博行为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

第四条 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除由司法机关处罚外,一律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领导干部参与赌博的,一律先免职,然后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1.用公款作为赌资的;

2.在工作时间赌博的;

3.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

4.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

5.以赌博方式变相收受他人财物的;

6.妨碍组织调查处理的。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遵守纪律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强化执纪问责,对因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力,导致责任范围内赌博行为屡屡发生的,要按照“一案双查”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依法查办赌博案件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涉赌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送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农村(社区)党员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榆林市纪委、榆林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