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县纪检监察干部“十严禁”

发布时间:2020-01-22 09:27:42  来源:佳县纪委监委  作者:   访问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打造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铁军,根据有关规定和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对我县纪检监察干部提出“十严禁”要求。

一、严禁向任何人泄露领导对案件的批办意见、举报内容、办理情况、证据和举报人的情况,或传递其他信息;

二、严禁私自隐匿举报信息、私自处置办案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和擅自决定办案中有关问题;

三、严禁在明知的情况下,与问题线索或案件所涉对象及亲属、相关证人或其他当事人有任何形式的经济联系、利益性交往;

四、严禁隐匿、截留、擅自使用或处置涉案款物;

五、严禁变相体罚、虐待被调查对象或相关涉案人员;

六、严禁办案期间饮酒;

七、严禁在办案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篡改、隐瞒、销毁或伪造证据;

八、严禁应申请回避而不回避,或向组织隐瞒应回避关系;

九、严禁超越职权,违反工作程序打听、探询正在办理或尚未公开的工作情况,严禁干预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

十、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请托违规办事,如插手乡镇、单位的工程项目、人事安排、职务晋升、协调批办等各类行政许可和协调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等各类利益性事项。